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发布人:hzevc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助学金原则上要求上学年各科成绩无补考。

   (5)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8)具有自我解困意识,能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途径自立自强。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院将按照上学年主管部门确定名额,在每年10月前,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候选名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审核和审定,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预评,待国家名额下拨确定最终受助名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推荐小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报系工作小组。系工作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并将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汇总后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汇总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校园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各院系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生本学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吸烟、酗酒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