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hzevc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招生办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等方面复查,由校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经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询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和补办新证的申请,经系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在校园网主页发布该学生证作废的公告,7日后可到学生处补办,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向学校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二周内向学生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学生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和纪律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学生的考勤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不得要求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同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

    (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通过转入专业考核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修读本专业半年后(第八条(二)款情况除外)提出申请。

     (二)属第八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转入、转出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后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拟转入系组织专业知识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审查,最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参加考核,考试前须缴纳相交的考务费。各系转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级该专业学生总数的2%。

     (三)属第八条第(二)款情况的学生转专业,由个人凭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医务办公室、所在系和拟转入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因疾病原因需转专业者,原则上在系内调转。

     (四)经核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以平级转,一年级以上学生应降级转。降级转的学生遇有已学过课程,凡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学课程可作为任选课。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第十三条  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生所在专业最长学制年限。学生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四)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或延续休学手续者;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一学年所选课程未通过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第十七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余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要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设问题按原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系初审,学生处终审。有正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获得相关证书,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有关学生处分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