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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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17年成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历史溯源至1948年的惠阳平潭农校,是东江流域最早的职业院校之一。

学校以“产教融合、育训一体、德技并修、人人出彩”为育人理念,以“厚德、博学、立业、报国”为校训,致力弘扬“吃苦耐劳、淳朴厚道、臻技敬业、进取创新”的学校精神,努力将学校建成理工科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学校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创新人才培养高地、产教融合和科教融汇示范高地、科研及培训服务高地,为惠州加快建设更加幸福国内一流城市和我省及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uizhou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网址为https://www.hzevc.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道汤泉段272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同时接受惠州市教育局有关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学校同时开展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与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学校治理能力。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以天鹅(鹅城惠州)、工、HGC(惠、工、程首字母)、星、数字“1”为创作元素。寓意学校是鹅城惠州诞生的一颗以新工科为特色的高等职业学校明星,学校师生团结向上,和谐奋进,顺势腾飞,脱颖而出。校徽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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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博学、立业、报国。

第二章 学校和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电子与信息、农林牧渔、土木建筑、交通运输、装备制造、财经商贸、医药卫生等专业大类专业,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加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打造高水平专业群,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信息与管理平台,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实施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结合的1+X证书制度和学分制改革。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外部关系制度,建立独立的产教融合协调组织,明确企业、政府等外部群体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基本内容、权利义务与协商机制。大力推进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完善校内配套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组织规制等内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群建设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反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包括党员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企业职工培训、乡村振兴人才和退役军人培训等各类社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创新校园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大力弘扬东江革命历史文化,融汇地方特色的文化精粹于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焕发地方文化活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健康人格,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施学生海外学习计划,拓展与国(境)外高校开展学生互派、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联合培养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推进以学校为主导、二级学院为主体,校企协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国际化办学新格局。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政管理机构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校党委审定批准后,由学校全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二级学院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党政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层级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履行本部门的岗位职责,分别行使学校党务、政务、监察、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生、财务、校企合作和后勤等方面管理职权。部长(处长)是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主要实施机构。主任(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教辅机构协助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育技术、实验实训、图书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教辅机构的主任(馆长)是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学习、交流、进修机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学校涉及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的处理事项或学校侵犯教职工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诉。学校对教职工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集体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组建教学、研究、实验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专业评议组。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学科评议组正(副)组长,专家代表;其中,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或学校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专家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和办理申诉案件。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聘用高技能人才兼职承担专业课教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节约水电,爱护学校公共物品。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并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特困学生补助金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孽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资产管理制度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学校接受捐赠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专款(物)专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校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一百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各办学发展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旨在促进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凝聚校友,共谋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当进行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